清朝的地方行政制度实行的是督抚制。当时全国划分为23个省,一般情况每个省设一名巡抚,也有例外的,为主管一省民政的最高长官。总督权力比巡抚大,但与巡抚之间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,总督和巡抚都是对上直接听命于皇帝。
不同的是,巡抚只管一省,侧重民政,总督可以管辖数省,侧重军事,漕运河道,当时清朝全国大部分时期设八大总督,分别为直隶、两江、闽浙、两湖(湖广)、陕甘、两广、云贵、四川总督。清朝中后期,总督之中最为重要为,两江总督,当时为管辖江南省、江西省,按现在对应即为,江苏、安徽、江西三省与上海市。
总督和巡抚合称“督抚”,都是从明朝开始设置的。那时,政府派大臣处置地方军政事务,有两种头衔,全称分别是“总督某地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兼巡抚事”和“巡抚某地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”,前者就是总督,后者就是巡抚,都属于临时性质事罢还朝。
比如最为重要的封疆大吏: 两江总督
朝廷正式官衔是:总督两江等处地方、提督军务、兼理粮饷、操江、统辖南河事务。
清朝时,正式以督抚为地方最高长官。总督管辖一省或二三省,冶理辖区内的军民要政。巡抚是省级地方长官,总揽一省的军事、吏治、刑狱等事。鸦片战争前,清朝全国有八总督。总督为:直隶、两江、闽浙、湖广、陕甘、两广、云贵、四川总督。
东北奉天、吉林、黑龙江三省的“东三省总督"
一直到公元1906年才设置。
直隶、四川两省只设总督,不设巡抚。
甘肃巡抚于1754年撤去,由陕甘总督兼任。
公元1884年,建新疆省,开始设甘肃新疆巡抚,驻乌鲁木齐。
公元1885年,台湾建省,改福建巡抚为台湾巡抚,驻台北,福建巡抚由闽浙总督兼任。其余各省则督抚并置。总督的官品高于巡抚。
